法律依據:契稅暫行條例
第壹條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讓土地、房屋權屬並承擔契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第八條契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的其他證明的當天。國家對房地產企業的房屋拆遷業務不提供相關減免政策。因此,開發商在取得土地等不動產時,需要全額計算契稅,不能在拆遷業務中扣除相當於拆遷補償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