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法》第二十條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 (壹)依法對有關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二)審查刑事案件,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三)審查刑事案件,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於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持公訴;4)依法提起公益訴訟;5)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六)對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實施法律監督;7)對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八)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