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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檢察機關管轄的犯罪

法律分析:14檢察機關直接偵查的具體罪名:1、非法拘禁2、非法搜查3、刑訊逼供4、暴力取證5、濫用職權6、玩忽職守8、徇私枉法9、民事行政枉法10、執行判決等。犯濫用職權罪12,私自釋放在押人員罪13,玩忽職守罪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14,徇私枉法罪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法》第二十條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 (壹)依法對有關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二)審查刑事案件,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三)審查刑事案件,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於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持公訴;4)依法提起公益訴訟;5)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六)對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實施法律監督;7)對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八)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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