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檢察院在履行職責時,需要保證資源的合理配置,優先處理重要的法律問題。案件工作量、資源限制或其他緊迫問題的存在,導致檢察院優先處理其他涉及社會穩定和公共利益的案件,暫時無法啟動企業合規工作。
2.檢察院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公訴和法律監督,對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偵查、起訴和監督。與企業合規、企業內部管理、商業合同和勞動關系密切相關的問題,屬於其他行政和民事機構的職責,檢察院將專註於其主要的法律監督職責,不直接介入企業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