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民法院對公訴人在開庭前收集並經開庭質證的有效證據不予采信,僅因被告人翻供而作出無罪判決或者改變事實認定,導致判決錯誤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應當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