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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建議公安撤銷案件依據。

法律分析: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撤回審查起訴是指犯罪嫌疑人沒有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或者犯罪事實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為,公安機關可以撤回審查起訴。如果案件要移送檢察院起訴,就是公訴案件。即使被害人自己決定撤訴,公安機關也不能隨便撤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壹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由公安機關報請上級領導審批後,寫出撤銷案件報告。檢察機關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對於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告人,可以決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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