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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申請控制部門的受理範圍

法律解析:1,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決定的申訴案件;2、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申訴案件;3.不服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決定的上訴案件;4、刑滿釋放人員不服從人民法院判決、裁定,雖經法院審查仍有可能存在錯誤的上訴案件;5.上級機關和檢察長交辦的申訴和上訴案件;6、認為需要自己處理的投訴和申訴。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工作細則》第十四條指控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承辦和調查下列控告申訴: (壹)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決定的申訴;(二)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上訴;(三)不服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決定的上訴案件;(四)刑滿釋放人員不服從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經法院審查仍有錯誤的申訴案件;(五)上級機關和檢察長交辦的申訴、上訴案件;(六)認為需要處理的申訴和上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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