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檢察院立案監督的程序和方式是:1,審查。2.調查。查閱、復制公安機關受理案件、立案、破案登記表以及相關法律文書和案卷材料。3.求不立案的理由。4、審查不予立案的理由。5.接受受害人的投訴。6.通知立案的標準。7、決定通知案件。8.交付和通知。9.通知備案後的後續監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三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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