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規定如下: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發現有違法行為的,對情節輕微的,檢察人員給予口頭糾正意見。情節嚴重的,經檢察長決定,應當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和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九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管轄範圍內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