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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通知簽署文件。

法律分析:檢察院的通知書包括:拘留、逮捕通知書、起訴書、不立案決定書等。去檢察院主要是要簽權利義務告知書,各業務部門都有自己的告知書和告知文書。人民檢察院根據法律規定和業務分工設立若幹業務機構。人民檢察院是法定的審查起訴機關。如果是公訴案件,對偵查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有審查起訴的必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決定,可能判處壹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變更管轄的,審查起訴期限從變更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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