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第六條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遵循客觀、獨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職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
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當獨立於其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所涉及的利害關系方,不受任何可能幹擾其技術判斷的因素影響,並保證其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真實、客觀、準確、完整。
第七條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任職。檢驗和試驗的授權簽字人應滿足相關技術能力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