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都屬於競爭法的範疇,兩者有很多相似之處,相輔相成。另壹方面,兩者又有許多不同之處,在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中發揮著不同的作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的區別主要在於立法目的不同,此外,它們的執法程序和機構也不同。雖然壹個反對不正當競爭,壹個反對限制競爭,但兩種法律體系相互需要,有時還會相互交叉。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第九條
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反壟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研究制定相關競爭政策;
(二)組織對整體市場競爭狀況的調查和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
(三)制定並發布反壟斷指南;
(四)協調反壟斷行政執法;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規則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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