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分段承運人對其從事的運輸應承擔與多式聯運經營人相同的法律責任。
(3)多式聯運經營人、航段承運人及其雇員或代理人的賠償總額不得超過法定限額。
(4)多式聯運經營人和區段承運人可以根據他們之間的合同互相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