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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國際貿易慣例法律地位的主要表現。

答: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壹般情況下,國際貿易慣例對買賣雙方不壹定具有法律約束力。因為國際貿易慣例本身既不是任何國家的立法,也不是某個國家的法律,對使用它的當事人沒有法律約束力。

(2)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明確表示使用某種國際貿易慣例,這種慣例將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雙方都必須遵守。

(3)如果買賣雙方在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法律適用的時間和地點,壹旦雙方在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法院或仲裁庭往往會援引壹些國際公認的、有影響的慣例來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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