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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法規定了哪些不正當價格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壹)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依法降低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的價格,

(三)捏造並散布漲價信息,哄擡價格,將商品價格擡得過高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以同等交易條件歧視其他經營者;

(六)以提高或者降低檔次等方式買賣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降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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