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環境保護基本法是第壹層次;
(2)按環境保護對象或預防對象分類制定的單行環境法律法規,如各種自然資源保護法、各種汙染防治法、各種環境標準,為第二層次;
(3)各地區、各部門為實施前述環境法律法規而制定的條例、細則、辦法、決定為第三層次。
此外,由於環境保護的國際化,我國簽署或承認的相關國際環境保護條約和協定也是我國環境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