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大會主席團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經批準後,由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請批準後,由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