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制度在我國政府職能轉變和政府行政水平提高中發揮了積極作用。行政機關實行聽證制度,不僅有利於政府行為的法制化,防止行政機關利用壟斷地位謀取不正當的部門利益,而且有利於雙向溝通、民主參與,消除信息不對稱帶來的不信任。從1989深圳率先召開調整教育收費聽證會,到2005年全國人大召開個稅起征點聽證會,聽證制度在中國得到了廣泛發展,立法聽證、價格聽證、環境聽證、工商聽證、民政聽證、處罰聽證等各種聽證如雨後春筍般在全國各地湧現。從2000年《立法法》頒布到2004年底,24個省級人大常委會就39個地方性法規草案舉行了38次立法聽證會。立法聽證會的內容涵蓋了市場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環境資源保護、城市公共設施建設、拆遷管理和見義勇為等多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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