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工程聯系單管理規定》第三條
工程聯系單是由承包人提前提出,經確認後作為施工和結算依據的補充文件,涉及工程量的變更和工程價款的調整。它是承包雙方履行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控制造價和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施工單位提出的工程聯系單,經監理單位審核後,由管委會工程部受理。
第十七條
工程聯系單未經管委會“公章”確認,不能作為施工、竣工資料、結算的依據生效;施工單位擅自實施的,應當承擔相應增加的費用和質量安全管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