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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的工作聯系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工程工作聯系單經管委會公章確認具有法律效力。工程工作聯系單是用於聯系工程技術手段處置、工程質量問題處置、設計改造等的函件。,需要建設、監理(或設計)、施工單位簽字,受援單位根據具體情況給予答復。

法律依據

《工程聯系單管理規定》第三條

工程聯系單是由承包人提前提出,經確認後作為施工和結算依據的補充文件,涉及工程量的變更和工程價款的調整。它是承包雙方履行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控制造價和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施工單位提出的工程聯系單,經監理單位審核後,由管委會工程部受理。

第十七條

工程聯系單未經管委會“公章”確認,不能作為施工、竣工資料、結算的依據生效;施工單位擅自實施的,應當承擔相應增加的費用和質量安全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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