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三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從事建築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後施工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越權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第六條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築工程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