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本合同的標的物為基本建設工程,包括建築安裝工程及相關的勘探和設計工作。基本建設主要是指固定資產的再生產,包括擴大再生產和壹些簡單再生產,如工業、礦產、交通、水利、文教、衛生、住宅等固定資產的新建、改建或擴建。
②在社會主義國家,是計劃契約。社會主義國民經濟有計劃、按比例發展的規律,要求基本建設也必須有計劃地進行。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18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計劃任務書等文件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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