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條。
勘察設計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期限提交勘察設計文件,延誤工期,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勘察人、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並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