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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監理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的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下列建設項目必須進行監理:

(壹)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項目;

(三)住宅小區項目開發建設;

(四)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五)國家必須監督的其他項目。

《工程建設監理條例》第8條規定,工程建設監理的範圍:

大中型項目;

(二)市政和公共工程項目;

(三)政府投資開發的辦公樓、社會發展項目和住宅項目;

(四)外資、中外合資、國外貸款、贈款、捐贈建設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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