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築工程全部分包給他人,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築工程全部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包給他人。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部分承包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分包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的除外。在總承包的情況下,建設工程的主體結構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