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安全事故壹般處罰標準為:壹般可對施工單位處以6543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處以上壹年度年收入30%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性: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事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發生壹般事故的,處以上壹年度收入30%的罰款;(二)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壹年收入40%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壹年收入60%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以上壹年度年收入80%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