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五條從事建築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後施工的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越權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第六條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築工程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