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建築法》第52條
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築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當建築工程安全國家標準不能滿足保障施工安全的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訂。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建築設計單位和施工企業應當拒絕施工單位違反前款規定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