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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專項工程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建設工程合同的效力:承包人必須履行進行工程建設、按期完成工程和交付建築物的義務,但享有取得價款的權利;要求發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履行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和資金的義務,但有權驗收和接受建築成果。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788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實施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七條

發包人可以在不幹擾承包人正常工作的情況下,隨時檢查工程的進度和質量。

第802條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承包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803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和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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