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四十七條。建築施工企業和經營者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建築行業安全規章制度,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操作人員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操作程序和條件提出改進建議,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需的防護用品。經營者有權對危害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