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第六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築垃圾汙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建立建築垃圾分類處理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建築垃圾汙染環境防治規劃,包括源頭減量、分類處理、設施和消納場所的布局和建設。
第六十壹條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技術、工藝、設備和管理措施,推進建築垃圾減量化,建立建築垃圾回收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