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監督和社會監督。
二、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完善審判長和合議庭辦案責任制。
三、明確各級法院的職能定位,規範上下級法院的審級監督關系。
第四,推進審判公開和檢察公開,增強法律文書的合理性,嚴格規範減刑、假釋和保外就醫程序,廣泛推行人民陪審員和人民監督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