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印件不能用於筆跡鑒定。所有鑒定材料都需要雙方質證,未經質證的材料不能作為鑒定的依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能與原件核對的復印件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所以復印件不能作為筆跡鑒定的依據。筆跡鑒定:是指根據人們的書寫技能和習慣在文字、符號、繪畫等方面的反映,通過對樣本筆跡的比較和鑒定,確定文件物證書寫人的專門技術。筆跡鑒定的任務是對可疑文件物證上有爭議的筆跡或簽名的書寫者作出科學判斷,進而為判斷該文件物證是否系偽造、變造提供客觀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