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二條對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的女職工給予以下保護: (壹)生育的,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符合《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生育的,延長3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二)懷孕不滿2個月流產的,享受不少於20天的產假;(三)懷孕2個月以上不滿3個月的,享受不少於30天的產假;(四)懷孕3個月以上不滿7個月,流產的,享受不少於42天的產假;(五)懷孕7個月的,享受不少於98天的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