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筆誤,是指法律文書書寫錯誤、計算錯誤,訴訟費用遺漏、計算錯誤等筆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法官行為規範的通知》第五十四條裁判文書宣告或者送達後發現書寫錯誤的(壹)對壹般書寫錯誤或者病句,應當及時向當事人說明情況,撤回裁判文書,使裁判文書可以校對更正或者重新制作;(二)重要錯誤或者病句能夠立即恢復的,應當當場及時恢復,重新制作;不能立即恢復的,責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