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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壹款如何處罰

法律主觀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壹款是指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誌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壹般出現這些情況,交警扣留機動車,並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法律客觀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懸掛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號牌、標誌或者辦理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號牌、標誌或者辦理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返還機動車。故意隱匿、汙損或者未按照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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