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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法律規定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法律規定如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壹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出復審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復審申請書應當寫明復審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壹事故的復查限於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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