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教育機構的校舍、設施疏於管理,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直接責任人要負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可能構成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但有兩個條件:壹是明知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報告;第二,它們必須造成嚴重的傷亡。從蒲公英幼兒園事故來看,構成了第二個條件。不知第壹個條件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幼兒園負責人將構成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民事責任:幼兒園應當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承擔受害人的民事賠償。幼兒園無力賠償的,幼兒園的主管部門和主辦單位有義務協助還款。
不知道這個回答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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