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壹條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以下矯正教育措施:
(a)予以訓誡;
(二)責令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三)責令具結悔過;
(四)責令定期報告活動情況;
(五)責令遵守特定行為規範,不得從事特定行為、接觸特定人員或者進入特定場所;
(六)責令接受心理咨詢和行為矯正;
(七)責令參加社會服務活動;
(八)責令未成年人在適當場所接受社會組織和有關機構的社會關懷、教育、監管;
(九)其他適當的糾正和教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