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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病假新規定

法律分析:員工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原工資;員工患病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以下標準帶薪病假。工作不滿十年的,發工資的90%。工作人員患病六個月以上的,從第七個月起按以下標準支付病假期間的工資:工作不滿十年的,按工資的70%支付。

法律依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補貼規定。病假期間享受本條例規定的生活補貼的工作人員,應有醫療機構證明,並經主管領導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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