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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吃空餉的老師?

法律分析:可能會認定為貪汙,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壹)貪汙、受賄、行賄、受賄、挪用公款的;(二)利用工作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三)在公務活動或者工作中收受禮品、各種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四)利用已知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五)公款旅遊或者變相公款旅遊的;(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或兼職領取報酬;(七)其他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有前款第(壹)項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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