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普通債權人還是優先受償債權人,申請參加分配程序都應當在被執行人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五百零九條第二款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財產執行終結前,申請參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