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的違法行為,經教育不改的;
(3)品行惡劣、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違法行為。
可能的法律責任包括:
(1)按照現行教師管理權限,由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二)教師有上述後兩種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責任;
(三)給學校、其他教育機構和學生造成損害或者損失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我國民法的有關規定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