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被害人自陷風險中,影響行為人行為犯罪性質的核心因素是被害人的自主決定。在理論上,有兩條路徑:內部自由主義和外部自由主義,它們連接著自決和自我責任。內部自由理論是以意誌自由為基礎的,不能劃分刑事責任領域。外在自由論以選擇自由即自決權為基礎,可以明確劃分刑事責任領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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