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七十五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六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所招收的學生並退還所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