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六條教育應當堅持德育為主,加強對受教育者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增強其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國家對受教育者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以及理想、道德、紀律、法制、國防和民族團結教育。
第七條教育應當繼承和發揚中國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吸收人類文明發展的壹切優秀成果。[5]
第八條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的利益。
國家將教育與宗教分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