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三十二條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三十六條受教育者依法享有入學、升學和就業的平等權利。
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就業、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