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我們必須具備教育法上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教育法上的權利能力是教育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教育法上的權利和履行教育法上的義務的資格或能力。教育法律行為能力是教育法律關系主體根據自己的行為行使教育法律權利和承擔教育法律義務的能力。
法律依據
《義務教育法》第六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采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經濟困難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國家組織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