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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責任的主體有哪些?

國家行政部門、自然人、公司和社會教育機構。

1.國家行政機關:是國家根據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設立的,依法享有和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機關。

2.自然人:生物學意義上的人,是基於出生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人。

3.公司和社會教育機構:與學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並行的影響個人身心發展的社會教育活動;狹義上是指社會文化教育機構對青少年和民眾開展的各種文化生活知識教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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