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十三屆NPC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NPC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決定》,在招生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不符合錄取條件的人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決定。將第七十壹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中的“行政處罰”修改為“處罰”,將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中的“教育行政部門”修改為“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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