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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費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教育費附加是國家為支持教育發展而征收的政府性基金。1986年國務院頒布《教育費附加暫行規定》(國發[1986]50號),從1986年7月起,按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總額的2%征收。2005年,國務院《關於修改〈條例〉的決定》規定,從2005年起,教育費附加征收率提高到3%,分別與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同時繳納。教育費附加作為專項收入,由教育部門統籌安排。根據《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2011.1.8《國務院關於的意見》對其進行了第三次修改。此外,為了發展地方教育,壹些地方政府還根據教育法的規定征收了“地方教育附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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