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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和法律的區別

法律客觀性:

《義務教育法》第六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采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經濟困難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國家組織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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